苗栗地方法院法官陳文貴(見圖,陳文貴提供)日前承辦妨害婚姻的案件,認為通姦罪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性自主決定權,有違憲疑義並裁定停止審理,並向大房屋貸款法官會議聲請釋憲,主張通姦除罪化。

承審法官陳文貴認為,民法有規範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,但配偶若觸犯強制性交罪、強制猥褻罪等仍受刑法處分,這也是強調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優於夫妻應履行同居義務,縱然婚姻有制度性保障,不過法律也不能強制執行同居義務。
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他認為,若夫妻長期分居,不履行同居義務貸款、不同意性行為,其中一方僅能訴請離婚,也不能強制執行,但一人若違反忠誠義務、外遇發生性行為,法律卻祭出刑罰的制裁手段,則使得個人的性自主權被完全剝奪。

中國時報【江詩筑╱苗栗報導】

辦案有感 法官聲請通姦除罪

苗栗縣50歲湯姓男子跟35歲越南籍阮姓員工外遇,並育有2名3歲、2歲的兒子,留在大陸經商的妻子今年3月返國控告湯、阮妨害婚姻,湯男與李妻結縭21年車貸,有16歲雙胞胎女兒,但兩人關係不睦因而分居,並長居大陸,直到今年申請戶籍謄本才發現家裡加了2子。

陳文貴說,刑法的通姦罪是民國17年制定公布至今,未曾修正,但社會對性行為觀念早已丕變,與民國初期亦不可同日而語,而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,認為通姦罪已屬限制過度,構成違憲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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